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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人狂奔也要讓?運將吞6千元罰單喊冤 法官一句話打臉

发布时间:2026-07-02 点击量:228
桃園一名張姓計程車司機去年6月未禮讓行人遭開單。(示意圖,本刊資料照)

圖文/鏡週刊

桃園一名張姓計程車司機,去年6月行經中壢火車站附近路口,因未禮讓行人遭開罰6000元並記點3點,還須參加交通講習。張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,強調當時已減速,是行人突然用跑的衝過馬路,才導致他反應不及。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違規事實明確,最終駁回訴訟,裁罰維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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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決指出,事發於2025年6月12日上午10時許,張男駕車行經桃園市中壢區中山路與和平街口,因「行近行人穿越道未暫停讓行人」被警方當場目睹並舉發。張男雖曾向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申訴,仍被依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裁罰。

行人暴衝 駕駛能免責?

張男主張,當時路口沒有號誌,加上下雨視線不佳,他已減速並注意路況,是行人突然跑步通過穿越道,才導致無法即時停讓,且警方未提供密錄器畫面佐證,質疑裁罰有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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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過交通裁決處反駁,張男已自承「行人跑步衝過穿越道」,顯示他早已注意到有行人要過馬路,依法本就應停車禮讓,不能因行人速度快就忽略義務。

沒錄影也能開罰?法官這樣認定

法院審理認為,交通違規多屬瞬間行為,非所有案件都需影像佐證。員警具專業訓練,其當場目睹並製作職務報告與示意圖,已具相當證明力。

此外,法官指出,張男既已察覺有行人通過,卻未在穿越道前暫停讓行,反駕車搶先通過,即使沒有故意,也難認沒有過失,已符合違規要件。故認定,原裁罰處分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均無違誤,判決駁回張男之訴,並須負擔300元訴訟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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