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歙县法院对洪军等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

发布时间:2026-08-10 点击量:220

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12月27日,歙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洪军、洪郑、洪稳等七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、强迫交易罪、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暨被告人洪军、洪郑、洪稳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一审公开宣判。

法院经审理查明,2012年以来,被告人洪军以其开办的天红咨询服务所为依托,纠集多人采取殴打、威胁、恐吓、滋扰、拦截等暴力、软暴力手段,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;伙同并指使他人采用滋扰、堵路等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资产、退出经营活动;以牟利为目的,违反土地管理法规,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,被告人洪军纠集洪郑、洪稳,指使胡文军、张勇等多人采取殴打、威胁、恐吓、滋扰等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,为非作恶,欺压百姓,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,是恶势力犯罪集团。被告人洪绍凯单独或伙同他人用车辆拦截他人、封堵道路,破坏社会管理秩序,情节严重,构成寻衅滋事罪。被告人洪军伙同并指使他人采用滋扰、堵路等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资产、退出经营活动,情节严重,构成强迫交易罪。被告人洪军以牟利为目的,违反土地管理法规,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,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。 歙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事实、犯罪性质、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等情节,判处被告人洪军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,其他被告人分获二年二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,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,并被判处罚金。 该案在诉讼各阶段,司法机关全面调查洪军等被告人财产情况,目前已冻结、查封被告人洪军赃款、其他财产130余万元。

歙法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吴永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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